山东发文:危废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发布时间:2021-11-24 12:18 文章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保厅 阅读次数:507

一、主要目标
  到2023年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结合当前实际和工作要求,分3个层次推进。其中,2020年年底前,威海市率先实现;2021年年底前,济南、青岛、烟台、日照4市提前实现;其他市争取2022年年底前基本实现,2023年全部实现。到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加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项目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在废物属性明确前应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
  (二)强化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已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指南等要求整改。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管理等机构开展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企业自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满足国家和省建设项目有关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自行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种类、处理处置量等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中及时填报自行利用处置记录,填报数据应与台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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